環境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,政府要做該做的事,社會也應該擔起自己的職責,每個人都應該有所反思,不要指望一蹴而就,但是我們絕對不能開倒車。
現實:經濟處罰罰款低落實差,刑事處罰量刑偏弱
當前我國環保立法存在的首要問題,是法律上設定的行政處罰上限太低,致使環境違法成本低,守法執法成本高。
有關部門統計,我國環境違法的平均罰款不及治理成本的10%,不及危害代價的20%。一個每天排放5000—6000噸廢水的中小型企業,按照每噸水處理費用2元的標準計算,一年就需花費污水處理費300多萬元,而有的大型企業治污設施每天運行費用就在10萬元左右,一年則高達3000多萬元。對污染大戶來說,閑置污染防治設施一天就可以節省幾萬甚至十多萬元。但是,按水污染防治法規定,對于擅自拆除、閑置水污染防治設施,排放污水超標的,Z高只能罰款10萬元,遠不如一天偷排所節省的運行費用。
在幾次嚴重的漏油事故中,這種處罰上限之低顯露無疑,比如在2010年7月份的大連新港輸油管線爆炸事故中,肇事者處罰不過區區30萬元,而且遲遲未能落實;再比如在2011年6-8月份的康菲溢油事件中,康菲造成嚴重污染,Z終卻只被罰20萬元。
除了經濟層面的處罰力度不夠,環保部應急中心表示,隨著我國環境污染尤其是工業污染問題日趨突出,1998年修訂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,對一些嚴重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定罪處罰時,在量刑方面,其力度顯然偏弱。
向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濟,公益訴訟或可破題
顯然,相比行政執法,向那些受到污染損害的民眾及時提供司法救濟,顯得更有意義,這個工作恐怕還有賴于以各級法院為代表的司法部門。試想倘若受害者在遭受污染后即提出起訴,法院亦及時受理,作出公正判決,要求企業對其污染造成的長遠損害進行賠償,那么法院在保障受害個體的合法權利的同時,也極大地增進了公共利益,起到了控制污染的社會效果。
另一方面,有一些環境污染活動,可能并沒有確定的受害人。這個時候,法院就可以積極探索、建立環境司法保護的新機制,嘗試推行環保公益訴訟。而在即將修訂的民訴法的修改草案也增加了相關規定:即對環境污染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,有關機關、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